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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国资[2011]2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所出资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中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中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所出资企业中下列管理人员: (一)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 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 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企业负责人离任后,经查实原任职期间因违规决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仍按本暂行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违规决策,是指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及企业章程、内部相关制度等进行决策。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出资人及所出资企业所有的其他权益发生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权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的其他损害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以及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规决策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遵循下列原则: (一) 实事求是,违规必究; (二) 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谁决策谁负责; (三)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与裁量 第八条 对违规决策的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 书面检讨。 (二) 通报。 (三) 告诫。 (四) 扣除绩效年薪或奖金。 (五) 降职或建议降职。 (六) 免职或建议免职。 (七) 职位禁入。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九条 企业违规决策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讨或给予通报。 第十条 企业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责任追究,并按下列规定扣除绩效年薪或奖金,如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或奖金为0,从次年绩效年薪或奖金中扣除,以此类推: (一)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50万元到100万元(含50万元和100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至30%。 (二)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到200万元(含200万元),扣除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30%至50%。 (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200万元以上,扣除责任人当年绩效年薪的50%至100%。 第十一条 企业因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故意隐瞒不报,或在市国资委组织专项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同案人员甚至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属于集体违规决策的,视情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违规决策的情况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当发现企业违规决策时,市国资委应及时组织专项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其他部门的,应联合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专项调查组主要对所出资企业决策是否违规、是否造成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资产损失的具体数额等进行调查。调查中,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作为企业违规决策责任认定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 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或者回复; (二)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 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五) 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六)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七) 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 (八) 相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九)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六条 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意见。 第十七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涉及资产损失的企业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或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一) 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凭证; (二) 资产的盘点记录; (三) 经审计的会计资料; (四) 相关的章程、规章、合同、协议、契约、约定、商务记录等; (五)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 (六) 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 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八) 其他经复核的内部证据。 第十八条 除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所列证据外,其他经复核确认为确凿、合法、有效的证据,也应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二) 银行出具的对账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 往来单位或个人的对账记录、借款凭据、信函等; (四) 相关当事人的证言、证词或陈述等; (五) 可以反映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据。 第十九条 专项调查组工作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专项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或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后,市国资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受处理责任人及所在企业。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负责权属企业违规决策的责任追究工作,并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莆田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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