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莆田国资委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 2011-11-25 浏览() 来源:
   

                 莆国资综[2011]9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督促所出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所出资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所出资企业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认真执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企业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下同)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1、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要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组

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查子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所出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协调和综合管理本企业及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所出资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负责协调落实企业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所出资企业其他负责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健全保障体系

1、所出资企业必须成立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2、所出资企业必须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明确内设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工会组织要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

3、要加大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三)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将独资和控股子企业以及参股但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责任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4、对受委托管理或承包经营的单位,所出资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委托方或发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落实好其他各项工作责任

1、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并监督子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监督子企业做好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所出资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或制度,逐级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监管工作要求

(一)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所出资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检查、督查。

(三)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子企业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能力。

(四)所出资企业应当监督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企业各种证照齐全有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许可范围,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行为。

(五)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子企业内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子企业内部以工会为主的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机制。

(六)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子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七)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依法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权益,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八)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安全会议、隐患排查整改、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及设备管理、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职业卫生预防措施、经费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应急救援措施、事故调查处理、安全业绩考核奖惩等制度),督促、指导子企业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检查落实子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督促、指导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九)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检查子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十)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十一)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对重大危险源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等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督促检查办公楼、施工工地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十二)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应包括:建立专项资金使用、隐患定期排查和分析、重大隐患整改报告、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导致安全事故的制度。

(十三)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台帐制度,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四)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编制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管理,开展预案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十五)所出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检查子企业有关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三、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一)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将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每月31日前报送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二)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除按规定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还应按以下要求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市国资委报告。

(三)所出资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四)鉴于市城投集团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归属市住建局,有关报告制度按市住建局要求执行。

四、严格考核奖惩措施

(一)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

(二)所出资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国资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市政府批复,落实或者监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所出资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所出资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情况),除了由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莆国资统配[201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市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监管    通知

抄送:市安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投集团公司。             

莆田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23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友情链接:
设为首页 | 留言板 | 加入收藏 | 您是第位客人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版权所有
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5.0以上版权浏览器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