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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缓交“福建省海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批复
作者: 2011-12-27 浏览() 来源:
   

                    莆国资发展[2011]33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缓交“福建省海峡置业股份有限

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批复

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缓交“福建省海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报告》(莆建工[2011]56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司负责承建的“荔园小区东圳路莆田市荔园小区延寿路1-3#商住楼”工程项目,按规定需缴纳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2010]16号专题会议纪要和本委领导批示精神,同意你司在该项目市财政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后,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如数予以缴纳。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项目管理  保证金  批复

莆田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112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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