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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国资发展[2011]3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缓交“福建省海峡置业股份有限 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批复 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缓交“福建省海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报告》(莆建工[2011]56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司负责承建的“荔园小区东圳路莆田市荔园小区延寿路1-3#商住楼”工程项目,按规定需缴纳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2010]16号专题会议纪要和本委领导批示精神,同意你司在该项目市财政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后,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如数予以缴纳。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项目管理 保证金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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